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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宝应湖退圩还湖项目(一期)弃土区整治工程高分子生态管桩采购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03

1. 招标条件

本项目金湖县宝应湖退圩还湖项目(一期)弃土区整治工程 。项目资金来源已确定 ,招标人(本项目招标人)为 江苏沿海生态科技发展有限企业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高分子生态管桩采购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项目概述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地点:淮安市金湖县宝应湖退圩还湖项目地。

2.2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共分为 1个标段。

2.3项目概述:金湖县宝应湖退圩还湖项目(一期)弃土区整治工程弃土区可用于复垦面积约为66.92hm2(1003.78亩),工作内容包含弃土区范围内土地平整、区块间土方平衡、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栽植养护、临湖侧堤坡防护、农桥、斗沟农渠、小型构筑物施工等。

2.4招标范围:本次对金湖县宝应湖退圩还湖项目(一期)弃土区整治工程高分子生态管桩采购进行邀请招标采购,包含高分子生态管桩的生产、运输、吊装、施打等,项目所需高分子生态管桩见采购需求,具体以实际订单为准。

2.5采购控制价:75万元。

2.6采购期限:40日历天,自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40日历天完成所需高分子生态管桩的生产、运输、吊装、施打并确保验收合格,具体需求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2.7质量要求:乙方施工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施工图纸、业主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应规范标准。

2.8付款方式:

2.8.1预付款:无预付款;                                             

2.8.2进度款:本项目按月支付进度款,支付比例为当月确认工程量的80 %;

2.8.3结算款:完成合同约定全部工程量并经甲方验收通过,完成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

2.8.4质保金:剩余3%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一次性付清(不计息)。

申请结算付款时,投标单位应提供结算额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招标单位可拒绝付款。

2.9本次招标对应的合同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为13%。

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

3.2投标人近5年(2019年4月1日以来)须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为75万元及以上的投标产品同类物资供货业绩,【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1.中标通知书或中标结果公示截图、2.供货合同、3.供货发票,至少提供一项,以上均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

3.3投标人所提供的高分子生态管桩必须为正规厂家生产,所生产高分子生态管桩材料必须满足环保检测欧盟ROSH指2011/65/EU附录Ⅱ的修正指令(EU)2015/683的限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

3.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标段的发包人;

(4)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与本标段的发包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与本标段的发包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与本标段的发包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被责令停业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冻结或处于破产状态的;

(11)因拖欠工人工资、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1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3)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实行人名单;

(14)投标人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五年的;

(15)近两年内因违反招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本次招标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特别说明:

(1)以上投标人资格要求3.1至3.5项所需提供的资料详见招标文件。

(2)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上所有的条件,如果以上条件有其中一项不能满足,则该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将不能通过,不能进入下一步的评标阶段。以上承诺书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中承诺书。

(3)投标人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要求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采用纸质投标文件递交。

(4)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规定:15000元整(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收款账户:江苏沿海生态科技发展有限企业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银行账号:5105 7094 3467 

打款备注:金湖项目高分子生态管桩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2024年4月7日至2024年4月11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8:00(节假日正常工作)。

4.2获取方式:现场领取或邮箱发送。

地点: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56号大唐科技大厦A座高区14楼。

现场领取招标文件。联系人:倪兴文,联系电话:025-84795437。

注:1. 现场领取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1)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授权书+法人身份证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 邮箱领招标文件将上述(1)、(2)材料原件扫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送至357690703@qq.com邮箱,并电话告知招标联系人。

4.3采购文件费用:不收取。

注:1.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材料获取招标文件的,开标时采购人有权拒绝其投标文件,并原封退回。

2. 凡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因故未能参与投标的,需将取消参与投标的书面情况说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附件形式发送至邮箱:357690703@qq.com、电话:025-84795437,否则将取消其5年内参与招标人组织的招标采购活动。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24年4月17日上午10 时00分

5.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万寿路15号D4栋11楼。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纸质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逐项报送单价及总价,合计价格为各项总价之和,所报价格超过最高限价为无效投标。投标人所报单价及总价应包含所订产品的货物的设计、制作、专利费、供应、包装、运输(含保险费、运输损耗、施工损耗、场内倒运等)、卸货、仓储、成品保护、现场协调、施工安装、调试、现场配合验收、增值税额及其他税金、利润、各类传染病疫情防控相关费用、费率或汇率的变动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还包括前期必须的加班费、货品迟到工地的窝工费、每批次产品出厂前的例行送检、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引导和培训等费用以及乙方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还包括为完成本项目可能发生的和投标人认为需要的一切费用,最终结算时以乙方实际供应数量及投标单价为结算依据完成结算。

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将予以否决,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上述各项如有虚假一经发现,其资格后审不合格;如已中标的,将取消中标人资格,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其他补充事宜

8.1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投标人可以自行勘察(现场联系人:周海波 18816222877),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考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及人身安全等自行承担。

8.2本招标文件对采购服务和技术要求,均为基本需求参考值,响应的服务和技术要求应达到同等或更优。

8.3采购合同签订前,采购人有权利组织对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资料原件、履约能力、服务水平、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核查或实地察看。

8.4投标人应提供纸质版(一正四副)及电子版投标文件(U盘形式(单独密封)、随纸质正本文件一并提交)。当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电子版文件用于辅助评审和存档,投标人需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盖章版本投标文件需扫描至电子版投标文件中,同时U盘中需上传电子版清单。

8.5 相同的子目在清单前后的报价必须一致,否则,中标后招标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如中标人不接受招标人调整的则自动放弃中标资格。中标后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进行清标调整,如中标人不接受招标人调整的则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8.6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参加资格审查时:如法定代表人参加,则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如被授权委托人参加,则被授权委托人提供:1.与投标申请人签订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2.本人身份证原件;3.社保机构出具的任意连续6个月及以上(2023年7月起)投标申请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的社保材料可视为原件);4.授权委托书原件。

9.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亚傅体育沿海开发亚傅体育有限企业网站、亚傅体育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10. 联系方式

采购人:江苏沿海生态科技发展有限企业  

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万寿路15号D4栋11楼

联系人:孙剑峰    

联系电话:18251805701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海外亚傅体育国际工程咨询有限企业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56号大唐科技大厦A座高区14楼 

联系人:倪兴文 

联系电话:025-84795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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